必一运动挖机,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,涉及到建设工程都会用到挖机,而挖机的价值也挺大的。今天,有人问我:挖机价值很大,但是没有专门登记机关,购买二手挖机需要注意什么吗?下面我们看今天的案例。
罗某住在某某村子里。2012年必一运动,罗某为某地拆迁户,他跟村里其它人一起合伙打算把家对面的山头土方工程承包下来,于是,罗某选择了购买一辆二手挖机雇请师傅参与挖掘承包的土方。
这样一来既可以通过工程赚钱又可以通过挖机挣钱,正可谓挣钱两不误,另外,土方工程挖完了,还可以把挖机转手他人,一举多得。
2014年5月,罗某便通过熟人从李某手里面以5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沃尔沃公司2015年生产的挖机,李某向罗某提供了购买挖机的购车款增值税发票金额60万元,以及沃尔沃公司出具的车辆合格证。
但是,在收到挖机后第2个月,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李某尚欠购车款,未取得挖机所有权为由,委托第三方将挖机拖走。
之后,罗某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,但是,因本案属于经济纠纷,公安机关未立案。对于此案,你怎么看呢?
你觉得罗某从李某手中购买二手挖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?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: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。
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挖机与房屋、车辆、船舶等不同,没有专门的权属登记机关,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必一运动,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登记,其不属于特殊动产。
又不属于《车辆购置税法》里面规定的,汽车、有轨电车、汽车挂车必一运动、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,其不用交车辆购置税,不存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。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简称劳务),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必一运动、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的纳税人。
购买挖机应缴纳增值税,根据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第八条: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,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增值税发票一般作为付款凭证,另增值税发票上货物名称与合格证(合格证一般应注明“合格证”字样必一运动、产品名称、型号或规格、批号、生产日期等)上产品名称型号一致,合格证上的发动机编号与挖机钢印发动机编号一致,罗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车辆的所有权人,罗某购买挖机时是善意的。
同时,根据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》第十九条: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“合理的价格”,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、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,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。
挖机是消耗品,其价值随着使用年限必然会减少,罗某以50万元购买60万元的二手挖机符合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。
在上述案例中,罗某与李某签订的《车辆购买合同》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为有效合同。
李某把挖机交付罗某时,罗某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已经取得挖机所有权,融资租赁公司应将挖机返还罗某。现在,你明白了吗?